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婚姻法 第四条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婚姻法第四条规定有何意义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One]、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One〗、《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Two〗、(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Three〗、(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Four〗、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Five〗、(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Six〗、(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Two]、2023年新婚姻法全文
〖One〗、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Two〗、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Three〗、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Four〗、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Five〗、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Six〗、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Three]、婚姻法解释2023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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