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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篇 婚姻篇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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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篇 婚姻篇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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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民典法婚姻家庭篇离婚如何分配
  2. 民法典婚姻篇内容
  3. 民法典婚姻篇从几页开始的
  4. 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29条

[One]、民典法婚姻家庭篇离婚如何分配

双方均无过错平均分配,有一方有过错可以少分,带孩子一方适当多分。

[Two]、民法典婚姻篇内容

〖One〗、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Two〗、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Three〗、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Four〗、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Five〗、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Six〗、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Seven〗、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ight〗、第一千零四〖Fourteen〗、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Nine〗、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Ten〗、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1〖One〗、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1〖Two〗、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1〖Three〗、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1〖Four〗、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Five〗、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Six〗、第一千零五十条【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1〖Seven〗、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Three]、民法典婚姻篇从几页开始的

民法典婚姻篇的具体页数会根据不同的版本和排版方式而有所不同,因此无法给出准确的回答。然而,根据一般的排版规则,民法典婚姻篇通常会从一个新的章节或标题页开始,这取决于整个法典的排版设计。如果你想查找特定内容,请借鉴相关的民法典版本,通常会在正文的开头或目录中说明起始页码。

[Four]、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29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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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婚姻# 民法典# 婚姻家庭# 禁止# 第一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