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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One]、婚姻法亲子关系的特征构成要件
〖One〗、自然血亲关系包括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也包括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基于自然出生的事实、相互间的血缘关系而存在,不得人为消除。不过,根据我国《收养法》地23条第2款关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自然血亲间的权利义务可依收养而消除。《婚姻法》第26条第2款也有“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
〖Two〗、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并非基于因自然生育出生的血缘关系而产生,而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根据《婚姻法》第26条第1款、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Two]、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指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One〗、狭义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Two〗、广义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特点是:〖One〗、普遍性。婚姻是适用范围及广泛的法律,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Two〗、伦理性。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它不仅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而且还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就是以这个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础的。
〖Three〗、强制性。婚姻法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而且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
[Three]、婚姻法亲子关系的特点
〖One〗、婚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服务于家庭生育子女的功能,而未成年子女也能起到稳定夫妇之间婚姻关系的作用.不管是婚生子女的推定,还是婚外亲子关系的推定,其主要目的都是明确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以适用监护制度使得该未成年子女“幼有所养”
〖Two〗、.在适用亲子关系推定规范过程中,应该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身份关系的安定性和身份关系的真实明确性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对亲子关系推定规范中的“必要证据”这一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需要进行价值补充.
[Four]、1950年婚姻法的特点
〖One〗、1950年《婚姻法》开宗明义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Two〗、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Three〗、这既表明了党和政府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的严正立场和坚定态度,也体现了新制度下的婚姻家庭观念。
〖Four〗、与此同时,党和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大张旗鼓的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旨在加速旧式婚姻制度的衰亡和进一步确立适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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